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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中的几个新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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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问题 也许有人会以为,这无关紧要,随便定个日期就行,反正宣告之后就婚姻消灭、继承开始,不就行了吗! 还有人在《法制日报》和刊物上发表文章认为,应一律以宣告死亡判决生效的日期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迄今也尚未见有人提出任何不同意见。恐怕实践中也已有不少人已依此办理了。 但是,这些认识和做法都是不妥的。 这个日期的确定不是无关紧要,而是关系重大;
作者 张佩霖
机构地区 中央电大
出处 《内蒙古电大学刊》 1990年第10期1-5,共5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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