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外来料加工业务是客商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我方按照客商要求的质量、规格、式样和商标进行加工,收取工缴费。由于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不同,有加工业务、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业务,因此材料的组成也不同;有由客商提供作价和不作价的加工材料,有客商提供部分的加工材料和国内搭配的加工材料,有国内提供全部材料和物资等三种情况。现行会计制度仅对委托加工的核算作了规定,而对受托加工业务又要求将“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余额填在资金平衡表的补充资料中,具体如何核算未作规定,以致来料会计无帐,实物保管也只有流水帐,投料多少。
出处
《会计之友》
1990年第6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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