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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签名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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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签名与盖章,简称“签章”。目前,《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会计教科书中,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等时,必须由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在凭证的主管(签章)处、记帐(签章)处,复核(签章)处,编证(签章)处等栏目上进行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这也是会计凭证要素中的一项内容。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中的规定,会计人员处理会计凭证,办理会计离职交接手续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签名出现过不少笑话,同时,也闹过不少纠纷。
作者 单体荣
出处 《会计之友》 1990年第6期36-36,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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