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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电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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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8、致京师督办处(1897年3月25日) 京督办处: 文电谨悉。鄂厂枪系全照德国式样制造,据洋匠言,均属合法适用,胜于沪枪,未便改从他式等语。已于二月二十三日详细情形,咨呈钧处,计已早达。至每年出枪之数,因华匠未熟,洋匠初来,应添机器亦未齐,去年出枪一千三百枝,炮三十尊,今年可出枪三四千枝,炮五十尊,明年工熟机齐,可出枪八千枝,炮一百尊。之洞肃,敬。
机构地区 河北省博物馆
出处 《文物春秋》 1990年第2期78-8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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