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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计算提补国拔流动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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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下达的晋财工字(1989)第232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每月按国拨流动资金总额的3—6.6‰提取流动资金占用费,列入企业管理费其他项下支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由于这一文件是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达的,对于一九八九年整个一年提取的流动资金占用费怎样计提,各企业做法各异,不尽一致。我认为要做到正确计提,首先要领会深文件精神,计提流动资金占用费每月计提的原则计算。
作者 田瑞峰
机构地区 山西省木材公司
出处 《会计之友》 1990年第2期27-27,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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