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飞过海”,就是商品进销不入帐,将差价窃为已有。其性质既属贪污,又属偷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仅部分采购员、租赁者有此行为,有些营业员也不乏此举。营业员搞“飞过海”的形式,大体有如下五种: 一是代销“飞过海”。某种商品产大于销时,供货方送货上门,委托零售门市部或柜组代销,并按销售额付给一定的手续费。有些代销者将代销商品货款不入帐,得到的手续费个人或少数人私分。
出处
《江苏商论》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25-26,共2页
Jiangsu Commercial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