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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方设法堵住“飞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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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飞过海”,就是商品进销不入帐,将差价窃为已有。其性质既属贪污,又属偷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仅部分采购员、租赁者有此行为,有些营业员也不乏此举。营业员搞“飞过海”的形式,大体有如下五种: 一是代销“飞过海”。某种商品产大于销时,供货方送货上门,委托零售门市部或柜组代销,并按销售额付给一定的手续费。有些代销者将代销商品货款不入帐,得到的手续费个人或少数人私分。
作者 周庆章
机构地区 响水县商业局
出处 《江苏商论》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25-26,共2页 Jiangsu Commercial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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