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企业财务大检查中发现,有不少企业用“赤字发票”作为退货、退款处理帐务的凭证,这种做法弊病很多。以“赤字发票”作为退款依据,购货方有可能将收回的退款另入其它帐户,然后再转移出去.或干脆不入帐;销货方也可以用多收的款项用“赤字发票”冲出,但并不将款退给对方。这些情况都无法查对。比如某企业1987年购入的车床.原发票计价9156元,到1989年3月初对方用“赤字发票”退回多收款1306.80元,如对方只冲帐不退款,我们尽管去检查也不易发觉。类似情况即使财会制度健全,也很难堵住漏洞。为此,我建议: 1、取消用“赤字发票”作为退货退款凭证冲帐的做法,实行原发票退回,另开发票的处理办法。如原发票已做帐裝订,确实不能退回。
出处
《会计之友》
1990年第1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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