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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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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经请字第1号《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0年第4期26-2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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