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徐良,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 法定代表人:朱士信,《上海文化艺术报》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郑传本、曹海燕,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昌,男,29岁,上海《团的生活》记者。 委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良以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0年第4期28-2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