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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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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汽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0年第3期20-2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眼瞎
惯窃罪
破坏社会秩序
民事赔偿
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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