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1号《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制裁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0年第3期23-23,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