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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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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0年第3期24-2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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