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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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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0年第2期24-2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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