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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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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0年第1期24-24,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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