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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工作等级标准应专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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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省档案局的规定,《四川省地、市、州、县直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乡(镇)档案工作。最近,我们在雅安市同一些乡(镇)的党政领导和文书档案人员进行了座谈,认为乡(镇)档案工作等级标准应专门制订。其理由是: 一、《档案法》对机关档案工作和乡镇档案工作的规定有所不同。 《档案法》第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有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
出处 《四川档案》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35-35,共1页 Sichuan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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