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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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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0年第4期28-28,16,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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