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彭桢新,男,34岁,汉族,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系贵州省医药公司经营部推销员。 1989年5月31日,被告人彭桢新以省医药公司经营部名义与兴仁县兴仁医药公司和兴义市兴义医药公司接洽订销一批药品。6月12日和6月14日,兴仁、兴义两医药公司分别收到省医药公司的总价值52,069.16元的药品。同年7月20日至7月27日,被告人彭桢新先后到兴仁、兴义两医药公司催要该批药品的药款。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0年第4期29-29,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