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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的核算有待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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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会计制度规定:“发出商品“科目主要核算内容,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材料等,待收到贷款后再作销售处理,而采用其他结算方式进行销售发出的产品、材料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于是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作者 傅敏
出处 《西南金融》 1990年第7期66-66,共1页 Southwest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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