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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审理程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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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已成为执法活动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有的行为人气焰十分嚣张,谩骂、殴打、甚至非法扣押法院执行人员,更多的则是采取拖、躲、隐匿财产等非暴力方式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侵犯了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构成要件、审理程序等,争议颇大。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实际上真正以暴力方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为数不多,绝大多数是采取非暴力(或近似暴力)的方式。如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势必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法院“执行难”问题更加严重。在此,我们发表王卫同志的探讨文章,供广大读者参考,并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作者 王卫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0期15-1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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