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初探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这一法律规定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执行起来也大有出入。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法律规定的真实内涵,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谨就个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试抒管见,以期引起争鸣,指导实践。 一、关于案件性质 由“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作者 刘子林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28-29,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