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偷、抗税案件中,时常发现税务机关对偷、抗税者的违章处理,是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进行的。笔者认为,两者不应同时进行,税务机关所作的违章处理,应在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进行。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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