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院执行庭在民事诉讼执行中,经被执行人戴金龙与申请执行人金坛县薛埠粮管所双方协商,由戴金龙自愿将坐落在薛埠镇曙光村的多余部分房屋抵债给薛埠粮管所,该房屋产权转移归薛埠粮管所所有。该案执行完毕后(严格地讲是执行和解,不属强制执行),该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与该房屋新的产权所有人为宅基地的使用发生了纠纷,宅基地所有权人要求新房主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缴纳土地征用费等。否则,要拆房让地。这类案件,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今后将会增多。为此,有必要对以房屋抵债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所谓房屋抵债,笔者认为,是指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的欠款,经债权人同意和有关房产。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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