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作辩护人,这个许可权限是在办理该案的审判长、副庭长、庭长,还是院长?请予解答。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卓君 雷卓君同志: 来信所提问题与安徽省宿松县律师事务所吴振原同志来信提的问题系同一问题,现一并作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公民作为辩护人时须经人民法院许可,而法院许可与否的决定权属谁,现无明文规定。我们考虑。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2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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