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杀——一个长期困扰离婚案件审判的问题 应该说,仅仅就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法律上的解除,这对于广大法官来说,并不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审判工作,但一旦遇到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扬言要自杀,或确有自杀可能,或已经自杀过一次或几次等情况,该项婚姻案件就变得异常复杂起来。 尽管我们说,只要案件处理的正确,如果当事人真的自杀了,那么有关法院和审判人员也不负责任。可实践证明,离婚当事人自杀身亡后,法院和承办人员便立即面临着麻烦、指责和痛苦:抢救奄奄一息的自杀者,出动大量干警做防止死者家属闹事的工作,妥善处理安葬死者的善后工作,解答有关领导部门的质询,等等。一起自杀事件的发生。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1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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