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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为人引产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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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陈必英,女,53岁,原系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卫生院妇产科主任、主治医师,今年3月退休。 今年5月8日上午,射阳县无线电厂女工陆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该县合德镇卫生院妇产科做刮胎手术,该院妇产科助产士吴某(系陈必英之女)给陆某做了术前检查,确认陆已怀孕4个月,需要住院引产。由于陆刚举行婚礼,碍于面子,不愿住院做手术,因而找到了已退休的陈必英做流产手术。陈必英退休后,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已为两名妇女做了引产手术,以牟取报酬。当陆某夫妇找到陈后,双方谈妥条件,陈即答应为陆做手术。陈给陆做了术前检查,也确认陆已怀孕4个月,并于当日下午5时许为陆注射了雷佛奴尔催产剂,让陆回家休息。5月10日下午,陆感到腹痛,夫妇二人即到陈家,陈留陆住在家中观察。次日上午11时许,陈见陆的胎儿仍未自动娩出,即在医疗器械陈旧、设备药品不全的情况下,为陆超前施行钳刮手术。在实施钳刮过程中,胎儿尚未全部清出子宫时,孕妇就大量出血。陈用吸引器将残留的胎体吸出后,见孕妇出血不止。
作者 孙建华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1期29-30,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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