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些时候,我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在对两名盗伐林木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还判令其造赔偿林。这在我省仅是尝试,但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破坏森林犯罪,保护、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 过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回到所在单位,表现好坏无从考察,判了造赔偿林,树木成活多少、生长好坏,就是改造的具体表现。怪不得群众说:“衡量缓刑犯改造的标准看得见、摸得着了。”被判令造赔偿林的缓刑犯,把赔偿林称为悔罪林。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1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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