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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盗得的国库券销毁不计算盗窃数额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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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证券,或将能随即兑现的证券销毁的,不宜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笔者认为,对于销毁支票、存折这样处理是合适的,对于销毁国库券的就有些不妥了。因为失盗了支票和存折,在犯罪分子尚未支取的情况下,可以挂失,即使犯罪分子将盗得的支票。
作者 于之存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1期46-46,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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