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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多余资金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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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多存多贷”的原则应继续付诸实施。多存不能多贷是克服通货膨胀的临时措施,在经过治理整顿,经济秩序趋于正常的情况下,应该为“多存多贷”正名,国家对信用社宏观调控应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比例这一杠杆来实现,不应简单取消“多存多贷”这一符合信贷资金运动规律的原则。尤其是对信用社,离开了这一原则,自主经营、自求平衡便无从谈起。而恢复“多存多贷”的原则,则是解决信用社多余资金的根本出路。
作者 韩锦
出处 《江苏农村金融》 1990年第11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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