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使刑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体现法律的平等公正及刑罚的人道,笔者建议在刑法的修改过程中,补增限制责任能力及其刑事责任的条款,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一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社会政治意义,并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反之,则为无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限制责任能力则是相对完全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而言,即这种人因身心发育的某些障碍,只能部分或有限制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社会政治意义,具备部分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笔者认为。
出处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1990年第4期93-95,共3页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