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负债经营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通常是指利用别人(法人、自然人)的钱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商业活动。因此生产经营管理者或经商者处于债务人的地位。但往往也有这样的情况:负债经营者虽然是债务人,但如经营者或经商者也借钱给别人(法人、自然人),外面也有应收未收款,则这种人是双重身份兼有,即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89年第3期51-52,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