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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有偿使用费可否计入国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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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石油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8年以(88)油财字第102号文下发了“关于油气田企业石油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费”的规定。文件规定石油及天然气实行有偿使用。储量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由石油部根据勘探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剂。规定相应明确储量有偿使用费计入油气田生产成本,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由于石油天然气的开发;依赖于油气资源。而探明这一资源,具有周期长、投资少、风险性大的特点,因而在国民经济部门的划分中。
作者 李琳
出处 《大庆社会科学》 1989年第3期66-66,共1页 Daqi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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