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财政部关于重申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 我部1984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财政部门不得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的通知》((84)财法字第29号)以来,绝大多数地区的财政部门都能严格遵照执行,但也有少数地区的财政部门仍继续为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这是不符合《通知》要求的。
出处 《中国财政》 1989年第2期42-42,共1页 China State Fina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