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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代理企业集资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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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集资,既有其积极的意义,又存在一定问题,应扬其长避其短,正确引导,加强审查与监督。笔者设想,能否将企业自行集资改由银行代理集资,其具体做法是:企业需要集资,应向人民银行和其开户的专业银行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银行提交集资章程,集资用途,集资数额(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自有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集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档储蓄利率上浮50%),以及有权机关同意集资的手续等等。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共同审查企业的集资章程,产品结构,经济效益,债权债务。
作者 王鸿渐
出处 《江苏农村金融》 1989年第9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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