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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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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市税务局(1989)腔税一字等50号 1989年2月20日接广东省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二月三日(89)粤税一字第017号《《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称:“彩色电视机开征特别消费税后,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电报通知,开征特别消费税后,对纳税人生产或批发、零售的彩色电视机,按照不含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外汇差价)’的售价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在计算批发环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时,彩色电视机的‘购进原价’中也不应包括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外汇差价)’。”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89年第5期45-45,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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