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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合资企业预收工程款的征税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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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与我国有关法令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一些本企业适用的记帐规则,报税务机关备案,暂时应用,是可行的。下面介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几种会计处理方法,以供参考。一、按核定收入额计算征税。设“业务收入”、“银行存款”、“总机构往来”、“经费支出”、“现金”、“利润”、“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等项目。
作者 贾晓帆
机构地区 江苏省税务局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89年第11期20-21,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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