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外币存款、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应登记实际收付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外币款项增加用记帐汇率、减少用帐面汇率。记帐汇率的确定,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一日汇率、当日汇率,帐面汇率是在记帐汇率的基础上确定的。由于两种汇率不同所发生的人民币差额作为外汇汇兑损益处理,直接列入当期损益。目前的现状是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与企业间调剂外汇价相差甚远,使发生的汇兑损益足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以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各期的经济效益。其缘由在于记帐汇率的确定。笔者认为。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89年第11期26-28,共3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