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取得健康证后方能参加工作,这只是从一个方面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法律资格。那么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聋,哑盲人等是否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呢?这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践中现实存在的一个问题,而《食品卫生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此值得探讨。我国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以广泛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人身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继承权等等。
出处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89年第1期18-19,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