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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贷款催收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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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贷款催收行为,不论过去和现在,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回归都曾广泛采用过。专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催收行为必将大量出现。在银行工作中,多数同志视之为一种例行公事,很少探究它的法律意义,以致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别人借了银行的钱,是赖不掉的,何必多此一举?”本文认为,鉴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消灭时效,催收行为的作用就非同小可了。所谓贷款催收是指银行对通过借款合同发放出去的货币资金,由于借用方没有按期偿还,而向借用方提出的要求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时起不拖延地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书面意思表示(即偿还贷款催收通知书)。
作者 黄顺义
机构地区 随州市农业银行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20-20,共1页 Wuh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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