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势在必行 实行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保险范围包括:经批准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种对象。待业职工中尚未包括被企业辞退出来的富余人员。然而,在当前改革固定工制度,优化劳动组合中,大约占职工总数20%左右的“在职失业队伍”
出处
《福建金融》
1989年第7期34-35,共2页
Fuji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