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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不应计入产品成本——与钱国光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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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村金融研究》1988年第三期刊登的《利率改革中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中》,钱国光同志(以下简称钱)在谈到企业的利息支付渠道时,认为企业支付银行的利息应该计入成本,而且在目前情况下也只能计入成本,并提出了六条理由。我认为这六条理由都值得商榷。
作者 陈京武
机构地区 临猗县人行
出处 《金融教学与研究》 1989年第2期54-55,共2页 Finance Teaching and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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