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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健康简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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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有关政府机构职业健康方面的政府机构主要有国立和州立,国立的有国立职业安全健康学院,负责各种研究工作;另有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制订各种法例和执行标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加州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它的任务与国立的相同,但管制和订立标准方面比国立机构更严,它可以直接应用国家标准,还可以自订本州的标准,且一般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严。加州的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管理下有一个“个人需知权利”的法例。规定:雇主要向工人提供工作上可能接触到的化学物的资料,内容包括化学成份、化学物制造公司的名称、紧急求救电话号码、毒理、燃烧及爆炸性能、保护安全措施、清理步骤(如倒泻)等等。这些资料可散发或在工作环境中张贴。同时雇主要建立医疗档案,工人有权询问或查阅或授权其医师去查阅。
作者 范薇薇
出处 《职业与健康》 CAS 1989年第1期9-9,31,共2页 Occupation and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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