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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吉林省设立蛟河市给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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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省1988年9月29日《关于撤销蛟河县设立蛟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蛟河县,设立蛟河市(县级),以原蛟河县的行政区域为蛟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蛟河县改市后由省直接领导。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9年第26期957-95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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