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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安徽省恢复界首市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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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省1988年8月17日《关于撤销界首县恢复界首市的请示》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9月19目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界首县,恢复界首市(县级),以原界首县的行政区域为界首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9年第27期989-989,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界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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