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债的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门对使用外汇资金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不论是直接从境外筹借,还是国内转贷款,均要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9年第22期827-829,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