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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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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困发[1985]63号文件精神,加强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经济核算,财政部最近以(88)财商字第474号文发出《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通知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折旧办法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折旧的企业,其少提数额,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993年底前可以补提,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1994年1月1日起不再补提。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89年第1期37-40,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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