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票据为主体的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已颁布施行。根据结算与财务之间的关系,对现行结算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1.安全性原则。这个原则的实质在于对交易对手的信用度或财务前景有怀疑且证明其信用又很困难的情况下,应启动结算方式的内在制约功能,把"呆帐"成"拖欠"发生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限度。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就具有这样的功能。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使用者,都必须向银行先交款,后由银行签发给持票人办理结算。所以,这两种票据的信用度很高,可接受性很强;又因二者都是即期票据,故能消除货款与商品换位过程中的时间差,做到"钱货两清"。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使用银行汇票及本票,"呆帐"与"拖欠"现象是可以避免的。商业汇票因有"承兑"行为参与,并有《票据法》(尚未颁布)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89年第10期53-5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