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26日财政部以(89)财工字第131号文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8号文件的规定,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现对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二、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应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和会计报表,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兼并其他企业的能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并充分考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89年第10期56-5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