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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帐单不宜与记帐凭证一起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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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务与会计》1989年第4期刊登了陈建新《银行对帐单和会计凭证一起装订好》一文,对此我有不同看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两者的保管期限有不同的规定:银行对帐单保管3年。会计凭证保管15年。两者装订在一起,从发挥作用的时间来说。
作者 王欣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89年第10期63-63,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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