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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退库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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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研制的新产品,在未经报批减免税之前生产销售,应正常履行纳税义务,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同时附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征税费")。企业全部办完减免税审批手续后,税务机关应办理新产品减免税退库,同时退还"附征税费"。按规定,新产品减免税退库,企业应将退还的产品税或增值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将退还的"附征税费"也一并转入了生产发展基金,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法规定。一、现行政策规定,凡新产品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同时减免"附征税费"。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89年第8期29-29,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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