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防止盲目扩大投资和增加消费基金,必须对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加强管理。国务院于3月5日以国发(1989)21号文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内容如下:一、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不得超过规定擅自提高利率,不得强行摊派。(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二)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定全国企业内部债券发行的年控制额度,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三)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1989年第6期28-2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